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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说明
2006-01-13 15:42  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1、《自动进口许可证》贸易国栏可填写1-2个贸易国。
2、《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2个报关口岸。
3、《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产国栏可填写1-4个原产国。
4、《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编码栏可填写1-4个商品编码,商品编码前四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种类商品。
商品编码栏填写2-4个商品编码时,规格型号栏不再填写内容。
商品编码栏仅填写一个商品编码时,可以填写多种规格型号;对于汽车整车等特定监管货物,同一商品编码下只能填写同一品牌的不同规格型号。
5、《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可填写“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
关于“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的适用商品范围,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备注说明。
6、《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备注栏内不得填写原产国、贸易国、报关口岸和商品编码等内容。
7、备注栏内不得手工填写,一律采取机打填写,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8、在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不同许可证上,可以使用不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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