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
搜索: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117号15号楼
邮编: 510014
电话: 020-26082508
传真: 020-86677314
当前位置: 主页 >  发证服务 >  政策指南 >  正文
出口许可证申领指南
2006-02-08 15:23  文章来源:广州特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便于企业进行出口许可证申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广州特办发证范围

  广州特办负责签发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包括:当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中所列的由特办发证的货物,2006年为31种。该目录由商务部发布,从本网站、商务部网站或许可证局网站均可下载。

  广州特办负责签发广东(不含深圳)、贵州、湖南企业出口上述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二、企业领证基本程序

  出口许可证全部实行网上申领。基本程序为:

  (一)取得电子钥匙,登录许可证局网站(www.licence.org.cn),点击“网上申领”或“网上企业申领”,选择出口许可证申领系统,填写公司代码、用户名、口令等,登录到相应申领系统,在线填写、上报申请表。

  (二)查询申请表是否已通过审批。如已通过,打印已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如被退回,请按照退回意见办理。

  (三)持有关材料到特办领取许可证。领证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表;
  2、相应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但鲜活商品不需提供;

  除上述材料外,以下情况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1、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还需提供《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黄联);
  2、蚕丝商品还需提供《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黄联);
  3、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上需加盖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核价签章;
  4、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还需提供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6、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还需提供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商务部批件及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7、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还需提供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8、第一次领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9、按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有关具体要求

  (一)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申报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填注“非一批一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大米、活鸡、活猪、活牛、鸡肉、猪肉、牛肉。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12次。

  (二)关于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1、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供港澳鲜活商品除外)和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次年2月底前可退证、换证,换领新证有效期仍为2月底。
  2、供港澳鲜活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配额月份的次月5日,遇五一、十一、春节和元旦长假可延至10日;
  3、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非配额管理)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次年2月底前可换领新证,新证有效期仍为半年。
  4、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定期限超过次年2月底的,有效期发至2月底,企业应于2月底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按核定期限换领新证;

  (三)出口配额管理商品当年度配额必须在12月25日前全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次年2月底前可进行退证、改证。1月1日后换领上年度配额出口许可证时,需填写纸面申请表,由特办进行录入发证。

  (四)出口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领证、退证都需收费。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如第一次领证或出现网络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可请求进行纸面申请。纸面申请表可到特办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本网站提供下载);

  (二)上报申请表后发现申报错误时,如该申请表尚未审核,企业可申请撤消;如已审核通过,只能申请退证,再重新申领新证。

  (三)如需删除或核销出口许可证,应填写《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到特办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证申请表;
  2、申请删除或核销的出口许可证原件。
  退证申请表可到特办领取,也可从网上下载(本网站提供下载)。
  为提高效率,企业也可在网上进行申请,基本程序是:
  1、在网上提出删除、核销申请;
  2、填写退证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传真至特办;
  3、领取新证时,将退证申请表原件、申请删除或核销的出口许可证原件一并交至特办。

  企业在出口许可证申领中有何问题,可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电话:020-26082515 26082506 26082517
  传真:020-26082512

广州特办
二○○六年二月七日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评】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关于07年7月9日-10日暂停审批出口许可证的紧急通知    2007-07-04 14:18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座谈会近日在广东东莞召开    2007-06-06 17:0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8号 2007年将启用新版进口、出口许可证证书     2007-01-23 14:47
1-5月湖南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11327份    2006-06-09 08:41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下载    2006-02-06 16:07
出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下载    2006-02-06 16:02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5号    2006-01-20 13:19
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下载    2006-01-18 10:33
铜精矿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指南    2006-01-13 15:43
关于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说明    2006-01-13 15:42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21919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驻广州特办邮箱